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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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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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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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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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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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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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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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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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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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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會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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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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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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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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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日常會務,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執行會議決議事項。理事會並得會員大會通過,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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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本會顧問。 |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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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 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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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 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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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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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予以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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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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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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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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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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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新舊理、監事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
| 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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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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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 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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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包括訓練主任一人、訓練專員一人、行政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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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