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發表於2009 年 08 月 05 日 – 11:01:33
  本會使命:
提高工作技能
促進勞工就業
增進作業人員對工作之信賴
保障就業安全與健康
防止職業災害
 
  本會願景區分短、中、長期三階段
短期 (民國99年):成為東台灣最優秀的安全衛生職業訓練機構 。
中期 (100-103年):成為東台灣企業的職場安全衛生策略夥伴 。
長期 (104-107年):成為東台灣企業及勞工安全衛生第一聯想 。
 
  本會理念專業、誠信、服務
 
  本會經營目標:
營業額按每年的組織發展目標來執行。
發照率90%以上(證數/上課學員數)。
 
  本會經營目標:
營業額:按每年的組織發展目標來執行。
發照率:90%以上(證數/上課學員數)。
累積品牌資產,提升品牌價值。
增加課程詢問率。
產生固定客源(協會會員廠商) 。
提升營運管理能力 。
創造優質的學習環境。
 
  訓練發展政策:
法令:依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開辦相關教育訓練。
市場需求:協助事業單位配合法令開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員工作業安全觀念,降低職業災害。
未來趨勢:協助勞工取得一技之長及技術證照,提升自我競爭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花蓮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配合政府政策及施政方針,推行勞工教育,以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提高勞工工作技能,
 
促進勞工作業安全,增加勞工對工作之信賴,增進生產,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必要時得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勞工教育師資訓練及勞工教育、教具、設備之設計、訓練之推展事項。
 
協助事業單位或依法舉辦左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訓練。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訓練。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營造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災害急救人員教育訓練。
 
防火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員教育訓練。
 
政府、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委託勞工安全衛生專案工作或計劃之研究、辦理及危險性機械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學術、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及相關期刊、宣導物品、訓練教材等之出版。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術及實務工作之推廣事項。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凡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公私營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
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與學術會議之權利。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有擔任本會推派之任務之義務。
有享受本會各種利益及一切依本會會章應享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修改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
  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日常會務,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執行會議決議事項。理事會並得會員大會通過,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
  出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予以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新舊理、監事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包括訓練主任一人、訓練專員一人、行政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四章 職 權 與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總數五分之之一以上申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
  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表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訂定與修改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發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主席由常務監事擔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務人員均依照訓練品質管理手冊處理本會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會員特別捐助金。
補助費。
基金。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費規定如下: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均一次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審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
  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案議決通過後,提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能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所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種委員會應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置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提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章程經本會98年7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花蓮縣政府98年7月27日府社行字第0980123372號函准予備查。
     
    98年8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變更。
    花蓮縣政府98年8月18日府社行字第0980138313號函准予備查。
    98年11月3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變更。
 
 
花蓮縣政府98年11月4日府社行字第0980186788號函准予備查。